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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昆教授“汽车消费欺诈类案的识别与偏离”主题讲座成功举办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24 15:35:13

(通讯员:陈思思 韩金航)1222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罗昆主讲的“汽车消费欺诈类案的识别与偏离”主题讲座在8号教学楼8611模拟法庭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开运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副院长文杰主持,开运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副院长肖登辉参加了讲座。我院众多本科生、研究生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

主持人文杰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进行了介绍,对罗昆教授的到来表示了诚挚的欢迎和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正式拉开帷幕。

主讲环节,罗昆教授首先从三方面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况。第一,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背景——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二,案例的三种类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普通案例;第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内容:生成机制、类案检索与应用机制。并特别强调,指导案例拥有其他案例所不具有的参照执行的效力,在认为指导案例不适用时仍需说明具体理由。

其次,罗昆教授评析了成文法体制下“豪车天价索赔案”的裁判。“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代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即互联网上所称的“豪车天价索赔案”)和第17号指导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两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为切入点,细致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特别规定、原《合同法》以及《民法典》上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的四种路径:“赔三”(赔偿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3倍)、“退一”(退货)、撤销后的返还财产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并区分了合同欺诈在不同法律规定中的不同语义。消费欺诈存在于合同订立阶段与履行阶段,不同阶段的欺诈对退货有着实质性的影响。罗昆教授用生动的案例阐释了合同缔约阶段与履行阶段的区别。

罗昆教授认为:“豪车天价索赔案”中,杨代宝虽构成欺诈,但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退一赔三”。理由是,杨代宝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退一”、“赔三”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赔三”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但针对金额较高的商品,例如价格高昂的汽车,不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最后,罗昆教授讲解了汽车消费欺诈类案的参照与偏离。上述两个案例是否为类案?罗教授认为:价款上的差异使得二者并不构成类案。法律适用是类案识别的标准之一,但更为可行的判断标准是基本案情的类似性。在汽车消费欺诈类案的识别中,根据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过罚相当原则,价款成为判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案件关键事实。第17号指导案例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应当制定指导案例退出机制,并通过遴选的方式来增加新的指导案例。

主持人文杰教授评价罗昆教授的讲解条分缕析,引人深思,从两个典型案例出发来探讨法律制度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制度的前因后果有着深刻的理论见解,对缔约阶段的欺诈、履行阶段的欺诈,以及认定标准、法律后果进行深入了探讨,并提出了创新观点。

同学提问交流环节,罗昆教授进一步解释了消费者欺诈的类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上消费欺诈的差异。

活动最后,文杰教授再次对罗昆教授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此次讲座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