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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讲堂】徐祥民教授“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利益”讲座成功举办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2-27 15:42:52

(法学院讯 撰稿:贾彦哲 摄影:陈敏)12月23日晚7点,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泰山学者徐祥民教授应邀莅临我院,在逸夫国际会议中心一楼报告厅进行了一场题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李克武教授主持。出席讲座的有我院党委副书记万枞、陈业宏教授、王清军教授、文杰教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胡中华副教授和湖北工程大学王国飞副教授,众多学子到场聆听。

徐祥民教授围绕题目中的三个关键词展开讲座。他首先对法律上的利益内涵和范围进行了大概的介绍,并指出其具备的三个特性,即有用性、收益性和易受损性。随后徐教授引入法学家庞德对法律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利益的见解,并强调其中公共利益多与政治社会相联系,而社会利益则更贴近社会生活的各自特征。而该体系中却没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值得推敲。由此,徐教授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等条文和社会热点事件,推断出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私益的结论。随后,徐教授以京津冀地区雾霾、南水北调工程和全球气候变暖等为例,指出环境利益属于公益。因为涉及到自然的空间规定性决定的环境单元,整体区域性的环境利益并不容易实现。他认为:环境利益是整体的环境所具有的,或具有整体性的环境单元所具有的有利于人类生存繁衍的那些状态或品质。只有把整体的自然区域状态维护好,才能保护好环境对于人的有用性和功能性。

在互动交流环节,徐祥民教授就同学们提出的环境法法典化、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公民的环境保护税征收等问题做了针对性回复。王清军教授认为徐教授的研究从“广”到“深“”、由“点”到“面”、由“热”窥“冷”,值得环境法研习者认真思考。李克武教授从民法的角度分享了徐教授的讲座内容体会,并对徐教授的到来和讲座表示衷心感谢。至此,精彩的学术讲座在轻松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